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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通知
 
 
关于201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2-03-02 本文访问次数:20596
 

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励首都广大职工群众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创先争优建功立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总工办发〔2012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与表彰名额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先进企事业单位、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职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车间、工段、班组(科室)。

北京市可推荐表彰全国五一劳动奖状9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37名,全国工人先锋号33个。

二、推荐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推荐人选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首都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近年来获得过省部级表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一)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勤劳创业、实业致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国家与首都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工作要求

(一)推荐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同时体现首都劳动者队伍的结构特点,重视推荐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班组和创新型人才等先进典型。在推荐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科教人员不低于20%,农民工不低于10%,女职工不低于2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少数民族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在推荐的全国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中,企业班组不低于70%。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均不得低于35%。司局级(含)以上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推荐人选举行先进事迹报告会或演讲会,依据人选的事迹和贡献,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推荐结果,并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进行逐层审核,逐级上报。

(三)推荐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推荐对象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经过所在区县及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是国有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还须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干部的,须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推荐对象是农民工的,应征求本人户籍所在地工会的意见。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组建工会和签订集体合同、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及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集体和集体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请各区县总工会与产业工会于2012312日前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情况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报送至市总经济技术部(劳动保护部),经初审同意后公示。323日前上报推荐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相关表格可在市总网站“工作通知”栏目下载。

 

联系人:市总经济技术部  范亚文  65592602

电子邮箱:jjjsb@bjzgh.org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2228   

  

本文编辑: 曹润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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