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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通知
 
 
2015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2015-02-02 本文访问次数:44177
 

京劳评办发〔20151


 

2015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

模范集体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说明

 

一、推荐评选范围

1.按工会隶属关系确定推荐评选范围。工会关系在京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系统参加北京市的评选。未建会的单位和未入会的个人原则上办理建会、入会手续后方可参加评选。

2.按劳模培养选树机制确定推荐对象。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劳动者的最高荣誉称号,要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特色,要重点推荐2010年以来各系统、各单位重点培养、选树、表彰和宣传过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3.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参加推荐评选:(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2)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拖欠职工“五险一金”(农民工为两险)、节能减排不达标, 拖欠职工工资和工会经费、随意撤并和未依法建立工会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

二、结构类别

1.一线职工。指通过直接从事具体操作性劳动来实现其工作目标的在岗人员,如企业生产工人(包括班组长)、司售人员、营业员、业务员、护士、中小学教师、科员等。

2.科技人员。指从事科技活动、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通过技术研究、技术开发、科学知识和技术运用来实现其工作目标的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卫生技术人员、高校教学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新闻媒体工作者、律师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技人员对待。

3.经营管理者。指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含委托法人)或负责人、党政正副职领导,其中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不含乡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市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的上述人员。

4.农民。指农业户口且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种植、畜牧、水产、兽医等)的劳动者。

5.农民工。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劳动者(含本市和外省市农业户口人员),但不含农业户口经营管理者。

6.县处级领导干部。指在公务员行政级别中为县处级的领导干部,含实职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7.管理人员。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劳动者(含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

三、推荐工作程序

(一)组织机构设置

1.市评委会统筹领导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工作。市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区县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推荐评选的名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提出具体要求。

2.各区县和产业工会要成立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区县、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基层单位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加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

3.各区县和产业工会要严格按照市评委会要求的名额和结构,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二)具体工作程序

1.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评选标准和条件,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逐级推荐。要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原则,在向上级工会组织推荐前,推荐名单必须经同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并将推荐人选和集体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所在企业无党组织的单位,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企业所在区县党委审议通过。

2.对于工会关系在各区县所属单位的劳动者,自荐和组织推荐人选要通过所在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等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无工会关系或无单位的劳动者可经属地工会服务站和社区、村委会向街道、乡镇工会推荐。基层工会负责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推荐人选先进事迹报告会,依据人选的事迹和贡献,确定推荐结果,经同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后逐级上报。各区县总工会汇总、初审基层推荐名单,并报市评选办公室初审(结构、比例),初审通过后将推荐名单报区县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逐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将正式推荐审批材料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复审。

3.对于工会关系在各产业所属单位的劳动者,自荐和组织推荐人选要通过单位职代会代表会议等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基层工会负责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推荐人选先进事迹报告会或演讲会,依据人选的事迹和贡献,确定推荐结果,推荐结果经同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后逐级上报。各产业工会汇总、初审基层推荐名单,并报市评选办公室初审(结构、比例),初审名单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反馈至各局、集团、公司,经同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逐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将正式推荐审批材料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复审。

4.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由推荐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由推荐单位征求同级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审计(民营企业除外)、纪检监察(民营企业除外)、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同时市管企业领导干部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并征求市国资委或市委组织部意见;推荐对象为市工商联会员单位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需征得市工商联的意见;推荐对象实行垂直管理的,由推荐单位征求上级领导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推荐单位征求人选户籍所在地基层党组织意见。

5.各区县和各产业工会评选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区县、本系统推荐对象的推荐审批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和公示;同时负责对其他渠道提名推荐的本区县、本系统人选履行推荐程序。审查要求认真负责、严格细致,审查无异议后,填写《区县或产业工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审查意见》,将推荐审批材料加盖公章后和审查意见一并报至市评委会办公室。其中,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须通过北京市劳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四、推荐材料要求

推荐材料要求填写清晰客观真实,获奖证明材料完整可靠,附件材料完备。推荐材料具体包括:

1.《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或《北京市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

2.《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信息采集表》;

3. 推荐对象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电子版,字体为三号仿宋,行距为28磅),个人证件照与工作照(电子版);

4.推荐对象先进事迹报告视频材料(约5分钟);

5.推荐对象身份证复印件与获奖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6.推荐对象应提交的其他附加证明材料包括:(1)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推荐对象,另附上级领导部门意见书面材料;(2)经营管理者另附《北京市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企业另附《北京市模范集体企业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市工商联会员单位的民营经营管理者另附市工商联意见书面材料;(3)推荐对象为正处级党政领导的,另附《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党政领导干部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4)非本市户籍的推荐对象,另附户籍所在地基层党组织意见。

五、推荐工作监督

1.市评委会办公室将全市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照文件要求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市评委会办公室将对相关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照文件要求予以纠正。凡发现在推荐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收回名额,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推荐人选发生相关争议时(包括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推荐单位要立即组织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查清事实真相,既要防止弄虚作假,也要保护推荐对象不受打击诬陷。

3.市评委会办公室工作电话:6559260265592833。为加强对社会监督,特设立全市推荐评选工作举报电话:65260723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文编辑: 曹润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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