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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018-03-14 本文访问次数:46497
 

2018首都劳动奖通知(带文号).zip

京工发20183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8年首都劳动奖状、奖章

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国工会十六大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总工会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励首都广大职工为做好首都各项工作、深入推进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建功立业,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在2018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首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分别授予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现就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首都劳动奖状:在北京市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区、局、集团(公司)、高校所属的二级及以下的先进法人单位;

2.首都劳动奖章: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职工,包括农民工与个体劳动者;

3.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中的科室、车间、工段、班组等非法人先进集体。

上述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在评选的首都劳动奖章先进个人中,一线职工与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科教人员不低于20%,企业负责人不高于10%,妇女、青年、少数民族、民主党派与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等应占一定比例。副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如全市推荐人选中处级人员所占比例超过20%,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处级人员统一排序、择优表彰。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一般不纳入评选表彰范围。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均不得低于20%

(二)表彰名额

2018拟评选首都劳动奖状60个左右;首都劳动奖章300名左右(含2017年举办的主题劳动竞赛先进个人、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冠军选手的优先推荐名额);北京市工人先锋号120个左右。各单位具体分配名额将另行通知。

二、评选条件                    

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推荐应符合《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京工发〔201315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梦、依法治国等主题教育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城市副中心建设和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对交通、生态、产业等重点领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深化首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增长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推进首都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中,对首都科技创新、文化创新、高端产业构筑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首都绿色发展、治理“大城市病”、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空间布局,推动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服务管理,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全国和市级各种技术技能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技术技能水平领先,为企业发展和行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申报。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动员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的推荐评选必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进行逐层审核,逐级上报。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征求工商、税务、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二)评选表彰。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将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相关材料及推荐情况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报送至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劳模工作部),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拟表彰名单,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表彰名单,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

(三)学习宣传。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进行宣传,充分发挥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

四、奖励形式

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对个人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首都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各级工会组织的培训、休养和其他活动。

五、组织领导

由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总工会劳模工作部,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评选表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对象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注重在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及其带头人中选拔推荐,真正把各行各业中业绩突出且具有广泛群众认可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评选出来。

(二)推荐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事迹必须属实,群众公认各级工会要严格把关、层层审核、逐级上报,切实做到事实充分准确,评价客观公正,标准严格统一。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推荐评选资格。在公示期间,对推荐对象有举报反映的,由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书面提出明确推荐意见,经同级党组织盖章确认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本通知中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未尽事宜,按照《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京工发〔201315号)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参照《关于评选表彰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附件22018322日前将推荐评选工作所需填写的表格纸质版与电子版报送至市总劳模工作部。上述表格可在市总网站“工作通知”栏目下载。

 

市总劳模工作部联系电话:65592833,电子邮箱:laomoban@bjzgh.org

 

附件:1.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关于评选表彰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3.首都劳动奖状推荐审批表

4.首都劳动奖状推荐情况汇总表

5.首都劳动奖章推荐审批表

6.首都劳动奖章推荐情况汇总表

7.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

8.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推荐情况汇总表

      9.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

10.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

11.机关事业征求意见表

12.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3.企业征求意见表

本文编辑: 劳模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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