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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关于向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通知
 
2010-01-15 摘自:京农发〔1997〕1号 本文访问次数:38784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文件

 

京农发〔19971

签发人:周文济

 

关于向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通知

 

郊区各区县委、区县政府:

19951223北京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京工发〔199538号),决定向已经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北京市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参照此通知精神,对北京市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保持荣誉称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全国和北京市的农民劳动模范,应享受荣誉津贴。

1、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

2、北京市劳动模范(含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80元。

3、北京市劳动模范包括文革前评选的北京市农业先进工作者、农业先进生产者、农业生产能手、农业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和农业社会主义建设先进个人。

二、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现所在村或企业支付。本村或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由乡(镇)政府支付。

三、农民劳动模范已转为国家干部或职工的按京工发〔199538号文件执行;因占地、拆迁等原因转为居民户口的,荣誉津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

四、对19961月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从19961月开始补发。

五、郊区各区县委、区县政府及劳模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此文件由市委农工委组织处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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