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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身体健康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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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卫生局 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
京工发〔1999〕2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
身体健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保护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身体健康工作,使他们能够有充沛的精力投身于首都改革和建设事业,更好地发挥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工发总字〔1983〕43号)。
二、为使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及时全面系统地掌握有关情况,使之进一步规范化,特指定北京市工人疗养院作为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进行体检定点医院。该院负责制定并实行年度工作计划;对于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的要为其建档,进行跟踪管理;每年向市总工会报告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三、体检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所在单位报销。
四、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范围: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4、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5、其他被有关方面确认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各种荣誉称号获得者。
五、此项工作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工作关系;研究相关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和问题,并就总体工作上的相关政策问题提出建议。
六、此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大体安排在五至十月,具体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总工会协调处置。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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