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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关于荣获英模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劳模待遇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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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荣获英模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
享受相应劳模待遇问题的通知
工经发〔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济工作(生产)部,各全国产业工会经济工作(生产)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年1月19日印发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中发〔2001〕3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荣获英模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劳模待遇问题作出规定,现将《通知》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内容印发给你们,请在劳模管理工作中注意掌握有关政策。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20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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