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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政策
 
 
2003年--关于《对犯错误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2011-09-08 摘自:工经函〔2003〕10号 本文访问次数:35642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对犯错误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经函200310

 

中国煤矿工会山东委员会:

现就对犯错误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如何处理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犯一般性错误和表现一般的劳模,应重在教育,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使他们继续保持和发扬劳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犯严重错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模范,应撤消其荣誉称号。

1、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2、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3、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4、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非法离境的。

撤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必须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并经授予其荣誉称号的机关审查批准。撤消全国劳模荣誉称号的,应由全国劳模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报全国总工会和国家人事部。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后,撤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劳模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撤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和取消其应享受的待遇。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200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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