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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政策
 
 
2004年--关于出席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先进集体代表不能认定为全国劳动模范的函
 
2011-09-08 摘自:工函字〔2004〕225号 本文访问次数:34960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出席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先进集体

代表不能认定为全国劳动模范的函

 

工函字〔2004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了12次全国劳模表彰大会,共表彰了2万余名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同时表彰了10667个先进集体。这些集体当年都派出代表(还有部分特邀代表和家属代表)出席表彰大会,并与全国劳动模范一起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近年来,一些先进集体的代表不断来函或上访,要求享受全国劳模的待遇。应该肯定,凡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都为国家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也要明确,他们取得的成绩是集体每个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参加表彰大会的代表只是这些先进集体中的一员;受到表彰的是先进集体,而不是先进集体中的某个成员或出席会议的代表。因此,参加过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集体代表不能认定为全国劳动模范,也不应享受全国劳动模范的待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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