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关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办法的通知》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北京市总工会
关于做好《关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奖励办法的通知》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工办发〔2005〕21号
各区、县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工作委员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北京市总工会等六单位《关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工发[2005]17号)已于近日下发,文件规定对破产企业和1995年前获得并保持荣誉、1995年以后退休的劳动模范,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偿。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破产企业劳动模范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调查
截止2005年1月1日,凡是已破产企业或正在破产清算中的企业,因破产造成劳模(包含目前尚未退休的)不能领取荣誉津贴,且未给予劳模荣誉津贴一次性计发的,请填写《破产企业劳动模范津贴一次性补偿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
调查表由劳模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单位工会)填写,由主管主席签字,不能由劳模本人填写。已经退休的劳模,由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审核,并在意见栏中注明荣誉津贴何年何月停发;在职劳模注明是否已经领取了一次性补偿。由于破产,企业没有公章,可用上级部门或相应部门的公章代替。
二、关于1995年后退休的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调查
(一)、调查范围
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企业中,1995年(不含1995年)前获得并保持荣誉、1995年(含1995年)以后退休的劳动模范,退休时未能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劳动模范(含尚未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工会填写《劳动模范一次性补偿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如果是各部委授予的劳模,请在调查表后附荣誉证书复印件。
离休劳模、农民劳模、已经享受100%退休费标准的劳模、机关事业单位的先进工作者不填。
(二)、要求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充分重视,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工作,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做到不漏报,不错报,在指定时间内上报。
三、 上报时间
2005年7月31日前将《破产企业劳动模范津贴一次性补偿情况调查表》、《劳动模范一次性补偿情况调查表》上报市总经济技术部。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5年6月6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