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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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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公发〔2010〕5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节选)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处,市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
最近,一些单位咨询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有关工资政策问题,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能否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可按照管理权限批准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2010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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