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工发〔2005〕17 号
关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历来十分关心,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国务院1978年规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北京市政府于1996年为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设立荣誉津贴。随着改革日益深化,客观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上述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计发标准
自2005年1月1日起,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计发标准: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150元。
二、荣誉津贴的计发办法
荣誉津贴原则上由劳动模范离退休时所在工作单位发放,包括企业改制重组后整体划入新企业职工中的劳动模范及在其它单位评选为劳动模范后调入者。
荣誉津贴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计发。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退养人员参照正式职工办理。
荣誉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如劳动模范本人同意,也可比照本办法第三条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计发。
三、劳动关系变更时荣誉津贴的计发办法
1、劳动模范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的,凡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荣誉津贴由原用人单位参照社会预期平均寿命计算并一次性计发,同时向上级工会备案;属于劳动模范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可不予发放。
2、企业兼并、重组时,对于已经离退休或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重新安排工作的劳动模范,比照第三条第1款办理,即按标准一次性计发。其中,已经离退休的应扣除已领取部分,扣除后计发部分不足五年的按五年计发。所需费用由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承担。
3、农民劳动模范转为非农业户口,属于国家征用土地并安置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本单位正式职工办理;没有安置工作或因其它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原计发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部门比照第三条第1款办理。
4、由于企业破产等特殊原因造成劳动模范不能按时领取荣誉津贴的,经劳模管理部门确认,荣誉津贴由市财政拨专款解决,具体事宜由北京市总工会相关部门办理。
四、企业中1995年后退休的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意见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企业中,1995年以前获得并保持荣誉、 1995年以后退休的劳动模范,退休时未能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含目前尚未退休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按2000年劳模大会奖励标准计发:全国劳模5000元,市级劳模4000元。
此项专款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发放。
五、本办法自2005年 1月1 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解释。